113年度簡上字第38號
上 訴 人 李麗椿
上 訴 人 温遵介
上 訴 人 張碩宏
劉丞罡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施美蘭
上 訴 人 歐建宏
訴訟代理人 蕭佩怡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審上字第1208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確定,或因和解、調解成立、撤回訴訟而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
上訴人於原審請求上列上訴人給付消防設備改善工程費用及汙(廢)水接管改管工程費用,所依據者係龍邸中國公寓大廈社區民國111年9月18日
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議之決議,而此決議有效
與否,涉及本件上訴有無理由之判斷,現正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審上字第1208號確認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審理中,為免訴訟歧異,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高偉文
法 官 張逸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