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44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英富開發有限公司間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提起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法院管轄之
非訟事件,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
適用本法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費用2,000元,
非訟事件法第1條、第1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
非訟事件,而聲請人提起之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其
訴訟標的價額為400萬元,
揆諸前揭非訟事件法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2,000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