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5號
異 議 人 陳柏舟
上列
異議人與
相對人高偉文、王靜敏間
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之事件,
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本院112年度全字第90號裁定提起異議,
核屬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但書規定「
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
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所屬法院提出異議。」之情形。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8款規定「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八、依第486條第2項但書,提出異議。」,是
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元,
惟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