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013號
原 告 東方帝景大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博治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6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