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02號
原 告 陳君睿
被 告 陳彥慧
主 文
一、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伍拾玖萬捌仟壹佰貳拾貳元。
二、原告至遲應於前開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五日內,
向本院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陸仟參佰肆拾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
被告占用原告所有之基隆市○○區○○街000巷000○0號房屋及頂樓加蓋(下稱
系爭房屋),為此請求遷讓房屋,及給付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
不當得利(見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二項),依
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併算附帶請求給付起訴後之不當得利之價額。又原告有關
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請求,
乃以系爭房屋永久占有之回復為目的,是其價額自應以系爭房屋之價值為準。
經本院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不動產買賣實價登錄
查詢資料顯示系爭屋地鄰近路段、條件相近之房地交易價格為參考依據(同巷132之2號,交易年月112年10月,樓別3層、樓高3層,備註記載「頂樓加蓋;未登記建物」,交易總價新臺幣〈下同〉6,600,000元,總面積29.71坪,平均每坪為222,159元,見卷附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列印資料),系爭房屋總面積98.21平方公尺,約為29.7坪,以此認定系爭房屋之價額約6,598,122元(計算式:222,159元×29.7坪=6,598,122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598,12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340元。
三、當事人對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
抗告。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6,34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7條之13、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