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30號
再審原告 陳賢斌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潘靜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基隆簡易庭112年度基簡字第346號
確定判決、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60號確定判決均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依據同法第499條第2項規定「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
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
上級法院合併管轄。」,因此再審原告就同一事件不同審級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均專屬由本院
合議庭合併管轄,因此應依據第二審法院核定裁判費。
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
上開2確定判決其全部敗訴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22萬6,784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9,7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