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32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張芸琴
上列
當事人間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查報如聲明所示之
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提出鑑定報告、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等證據資料到院;另查報
本件債權總額,即本金加計算至起訴日為止之利息總和,再於
前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與本件債權總額兩者之中,擇其較低者為本件
訴訟標的之價額,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
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
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