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359號
原 告 天璽生命禮儀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孟蓁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原告原
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
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9,6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