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458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童威傑發
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245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伍仟伍佰伍拾伍元,應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