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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4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75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
被告
柏旭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
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168萬9,3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翠芬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