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513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峻威環有限公司
被 告 魏于情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0,050元(含本金450,133元、
聲請支付命令前即民國112年4月30日起至113年2月15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1.1151計算之利息39,9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前揭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之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