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518號
原 告 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瑞峰(原名黃億財)、劉力豪(原名劉仁濟)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原
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
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7,4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