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542號
原 告 乙全仁興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徐龍梅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8,630元(即本金50萬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12日起至113年7月3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7萬8,6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