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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5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5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洪秋琪
上列原告與
被告
范毓珊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9,8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湘琳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