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589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文琦、聯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186,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
遲延利息,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2,781元,倘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