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603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牛莉菁間給付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
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參元,如逾期未為
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修正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文規定。另
債務人對於
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
異議者,
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
債權人
支付命令之
聲請,
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
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牛莉菁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依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8,424元,及自民國92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8.45計算之利息。是依
前揭規定,原告請求之本金708,424元,加計自92年6月10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6月27日止之利息1,260,214元,總計1,968,638元,此有利息試算表1紙在卷
可稽,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1,968,63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503元,
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
補繳20,003元,
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