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63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羅明城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2,187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
遲延利息,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000元,倘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