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670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李麗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李麗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1,373元(含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