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677號
上列
聲請人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
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破產屬
非訟事件,應以構成
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司法院民事廳81年10月12日廳民一字第16977號函、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研究意見
參照)。查
本件聲請人陳報破產財團之
債權為新臺幣(下同)2465萬9,036元,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裁判費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