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680號
原 告 芃芃貿易有限公司
被 告 聯毅貨運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0 樓
法定代理人 林永琛
陳奕廷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5,732元(含本金502,360元、起訴前之利息3,3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前揭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之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