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70號
原 告 福麗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蕭國民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3,188元
暨其
遲延利息,
惟原告既未繳納
裁判費,亦未於民事
起訴狀上簽名用印(既無原告公司之大小章,亦無代理人之簽名或印文),兼未提出起訴狀
所載代理人之委任書狀以供查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①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②應提出訴訟代理人之
委任狀,並補正起訴狀之簽名用印。而
上開第①項若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