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704號
原 告 聯碩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李碧霞間給付
報酬事件,原告
聲請本院核發民國113年度司促字第3997號
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2,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因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就本院
上開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92,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2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2,700元;
惟原告已就「相同之原因事實」,起訴請求被告給付292,000元
暨其法定
遲延利息,案分本院以113年度基簡調字第460號事件受理(下稱「另案訴訟」),原告並已就「另案訴訟」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故本件「異議視為起訴之訴訟」顯係「重複請求」,違背訴訟法上所謂
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故請原告自行確認「本件」與「另案訴訟」是否「
同一事件」,並請自行查閱相關法條,斟酌本件訴訟究否
適法,倘原告堅持提起本件訴訟,則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向本院補繳2,700元,倘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