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707號
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黃劉月秋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黃劉月秋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583元,應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梅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