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708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吳佩蓉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憶珊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
聲請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而視為起訴。查
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429,09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47%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內)、20%(逾期超過6個月)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惟因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並自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而本件係於新法施行後方始繫屬,故加計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數額,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總計應為5,467,556元(計算式:5,429,090元+36,004.53元+2,461.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5,153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4,65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