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75號
原 告 老牛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劉保佑
共 同
鄭皓軒律師
被 告 金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係請求禁止
被告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區○○○0號之4建物及其內工作物之音量,自日間上午7時起至晚間7時止,不得超過全頻67分貝,低頻44分貝;自晚間7時起至晚間11時止,不得超過全頻57分貝,低頻44分貝;自晚間11時起至
翌日上午7時止,不得超過全頻52分貝,低頻41分貝噪音之聲響,侵入原告新北市○○區○○○路00○0號之營業場所,核係請求被告不得為一定之行為,屬為
非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