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76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明江、陳00間撤銷
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表明被告陳00真實姓名與
住居所。
按債權人提起
民法第244條撤銷
詐害債權訴訟,原則上以
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
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查報
暨補正下列事項:①被告「陳00」之真實姓名及其確實住、居所,並提出被告「陳00」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②應查報如
起訴狀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提出估價單、鑑定報告、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或其他
適切之證據資料到院,另查報
本件債權總額,即本金加計算至起訴日為止之利息、
違約金總和,再於
前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與本件債權總額兩者之中,擇其較低者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
上開①②項,倘其中一項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貴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