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84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葉溫美麗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葉溫美麗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9,023元(含
違約金及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湘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