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863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朝民等人間撤銷
詐害債權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萬6,0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3,36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