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952號
原 告 唐肇澧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寶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六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總行營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姚貴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