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98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何建雄
上列原告與
被告何建雄、何**間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查報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原則上以
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
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故債權人應查報:一、
起訴狀訴之聲明所示
不動產(下稱
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提出
佐證資料(如鑑價報告、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或其他證據);二、本件債權總額,即計算至起訴日止之本金、利息、
違約金總額。三、於
上開一、二中,擇其較低者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
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四、應補正被告姓名、
住所、
居所。上開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