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24號
原 告 樂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張媁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630元,
惟查,依原告起訴後變更之聲明,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169,98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183元,尚欠47,553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