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65號
上 訴 人 張佑銘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摩登雙星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停車位共有專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