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3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5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江武俊    住○○市○○區○○路○段000○0號                           0樓
上 訴
即原審被告  劉員   


            路易威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香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前段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3日以113年度訴字第325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同年1月16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於同年月17日具狀減縮上訴聲明,本院再請上訴人於文到7日內繳納減縮聲明後之上訴費用,上訴人於114年3月20日收受後,今逾期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收文資料明細清單、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故上訴人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梅淑
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