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68號
上 訴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李植慶間因113年度訴字第368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萬4,81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萬9,8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