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71號
上 訴 人 曾慶豐
陳永成
簡菀琳
徐金水
上列
上訴人等與被
上訴人大業盛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113年度訴字第371號變更起造人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臺幣6萬0,1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