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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4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77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方振仁
訴訟代理人
杜宛書
温佳萱
沈秉寬
被 告 高玉蓉
訴訟代理人 龍逸帆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拆屋還地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6日下午5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一週內具狀陳報
訴之聲明
第2項前段及後段利息請求之起算日,及各該起算日之事實及
法律
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