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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4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77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  
訴訟代理人  杜宛書  
            温佳萱  
            沈秉寬  
被      告  高玉蓉  



訴訟代理人  龍逸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6日下午5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一週內具狀陳報訴之聲明第2項前段及後段利息請求之起算日,及各該起算日之事實及法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