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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5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7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侯向遠  
被      告  徐庚辛  

            徐金寶  

            徐政藍  

            林慈乾  



            徐譽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2月20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