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573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徐庚辛
徐金寶
徐政藍
林慈乾
徐譽軒
上列
當事人間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關於編號4共有人姓名「徐正藍」之記載,應更正為「徐政藍」。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