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57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華亨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
兩造爭執之
法律關係尚有調查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高偉文
法 官 張逸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