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5/17-5/19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6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1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  

            梁懷德  
被      告  薛宇晴即薛曉貞


            薛偉威  
            薛崇威  
            薛敏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0日上午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