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67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借款新臺幣(下同)535,666元及利息、
違約金,
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因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前曾於民國113年9月2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5,450元(已扣除原告前已繳付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前述裁定已於113年10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然而,原告並未遵期補繳上述裁判費,亦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
可憑,
是以,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