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723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楊震東
楊輝南
林楊雪如
楊素瓊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 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資料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足稽,原告之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貴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