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73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洪麗卿律師
選任洪麗卿律師於
聲請人對基隆市嘉仁里福德宮提起排除侵害之訴時,為基隆市嘉仁里福德宮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原對
被告陳玉霞等人起訴請求排除侵害,
嗣追加基隆市嘉仁里福德宮為被告,然基隆市嘉仁里福德宮為
非法人團體,現無
法定代理人可為訴訟行為,聲請人恐久延訴訟而受損
等情,依其所提出之證件,均可認為屬實。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