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77號
兼 上一人
原告 兼
上二人共同
被 告 龍邸中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訴訟代理人 蕭佩怡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本院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26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
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茲因本件
兩造法律關係尚有釐清必要,故應
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逸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