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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護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25號
抗  告  人  甲○○    姓名及年籍、住所資料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日本院113年度護字第2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抗告者亦同。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3年度護字第2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用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前開裁定已於113年7月11日寄存送達於抗告人住所之轄區派出所,並經抗告人於113年7月14日領取,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3份附卷可憑,其抗告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