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護字第25號
上列
當事人間因
聲請延長安置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日本院113年度護字第2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
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抗告者亦同。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
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於家事
非訟事件準用之,
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
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3年度護字第25號裁定提起抗告,
惟未繳納抗告費用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前開裁定已於113年7月11日寄存送達於抗告人住所之轄區派出所,並經抗告人於113年7月14日領取,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詎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3份附卷
可憑,其抗告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