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113年重訴字第13號
拆屋還地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為新臺幣(下同)397,041,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裕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