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14號
原 告 虹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趙茜梅(余素婉之承受訴訟人)
趙呈祥(余素婉之承受訴訟人)
余素嬋
余志宏
余贊光
陳碧蓮
李祥睿
林以作
被 告 余佳倫
余孝彬(即余新川之繼承人)
兼前列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余英燦
被 告 張志維
余清波
張儀芳
張儀婷
張育濠
兼前列五人
共 同
被 告 張丁財
被 告 余照玲
余春旺
余家煜
余志強
前列十五人
共 同
被 告 余啓章
訴訟代理人 余孝慶
被 告 張余素靜
余英俊
余安艷
余宗澄
陳對
余品芳
余蒼達
前 列七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余英燦
被 告 余葉于
余素蘭
余素珍
余素月
余山基
前 列五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余春旺
被 告 余芝嫻
余家穎
前 列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余家煜
被 告 余宗輝
訴訟代理人 張丁財
被 告 余浩融
余明傑
前 列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淑鳳
謝文祥
王金溪
余瑞恩
蘇慧玉
本件應由楊正評律師即余紀緯之遺產管理人為
被告余紀緯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同法第178條「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二、
經查,本件被告余記緯於113年6月25日死亡時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茲經原告
聲請本院
家事法庭選任楊正評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有卷附本院113年度
司繼字第1031號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在卷
可參,
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本院依法裁定命楊正評律師即余紀緯之遺產管理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