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22號
原 告 主富服裝股份有限公司
黃祈綾律師
被 告 大日開發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蔡佳蓁律師
朱耿佑律師(已終止委任)
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前以另案(即本院
113年度重訴字第23號確認所有權等事件)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13年5月15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
前揭案件業於114年1月24日
宣判而終結,
本件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已不存在,自有撤銷該裁定之必要,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湘琳
法 官 王慧惠
法 官 姜晴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