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大日開發有限公司
蔡佳蓁律師
朱耿佑律師
上列
參加人就原告主富服裝股份有限公司與
被告基隆市政府間確認
所有權等事件,
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三日內,補繳參加訴訟
裁判費新臺
理 由
一、
按下列聲請或提出
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又聲請人應
依兩造人數提出民事聲請參加訴訟狀繕本,以俾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9條第3項規定將書狀繕本送達於兩造。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