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 被 告
參 加 人 大日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幸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所有權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上訴聲明範圍內
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38,467,253元〈
按:本訴訴訟標的之價額為215,395,333元,此有
不動產估價報告書附卷
可稽(卷一頁185至258);反訴訴訟標的之價額為223,071,920元,此亦有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在卷
可考(卷二頁205至275);計算式:215,395,333元+223,071,920元=438,467,253元〉,應徵之第二審
裁判費為5,275,078元。
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